《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