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向他人转让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可优先购买;合伙人之间转让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继承:合伙人死亡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或不具备合伙人资格时,应向其退还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