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金银管理条例》和黄金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1、《金银管理条例》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
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
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 |
金银质地纪念币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 |
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 |
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
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 |
2、黄金期货交易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1)从业资格规定
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通过我国期货行业认可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交易人员至少2人、风险管理人员至少2人,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2)禁止性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其黄金期货指定结算银行及指定交割金库的信息、优势,为其黄金期货交易谋取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