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技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规定,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规定,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规定,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规定,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 境外个人购买 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