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 些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技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不存在, 则订立的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
(2)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并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于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
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可以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
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4)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 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