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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及反担保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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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及反担保的设立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银行从业
所属科目:初级个人理财
考点标签: 运用
所属章节:第二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第二节理财规划中的法律法规/物权法律制度
所属版本:2024

担保物权及反担保的设立介绍

根据《民法典 》一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专题更新时间:2024/11/20 09:22:58

担保物权及反担保的设立考点试题

判断题 1.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
A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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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下列关于担保物权和质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A . 质押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B .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C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D .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3.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
A . 留置
B . 保证
C . 抵押
D . 反担保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担保物权及反担保的设立

徐雨光
银行从业
中级经济师
美国经济学硕士。任职于某高校金融系,主要教学及研究方向为投资理财,教学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深厚,对热点考点把握准确,讲课生动有趣,深入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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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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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制度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收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离婚时的财产分配

①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③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④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与适当帮助。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⑤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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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的60日内申报债权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合伙企业法
(1)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
①设立条件: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财产转让: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③有限合伙人财产清偿:从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可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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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内容和法条如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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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①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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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①继续履行;

②赔偿损失;

③支付违约金;

④遵守定价罚则;

⑤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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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界定

根据《民法典》一百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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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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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设立及出质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和第四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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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收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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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财产分配

离婚时的财产分配:

①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③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④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与适当帮助。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⑤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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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父母。

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丧偶儿媳对父母,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遗产分配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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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

①自书遗嘱由遗瞩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⑤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⑥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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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的60日内申报债权。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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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1)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资形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

财产转让

向他人转让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可优先购买;

合伙人之间转让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或不具备合伙人资格时,应向其退还财产份额。

(2)有限合伙企业

①设立条件: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②财产转让: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③有限合伙人财产清偿:从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可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