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准备处理(2023变动)
(1)贷款损失准备的定义和特征
商业银行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所承担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此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债券、同业业务、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其他债权类投资等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贷款承诺等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项目。这些统称为信用风险敞口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的重要政策、重要模型以及关键参数需要提交商业银行董事会审批。
(2)贷款损失准备管理
①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2.5%;拨备覆盖率150%;
②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2018年,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
③建立同质同类、一行一策原则:确定单家银行具体监管要求时,各级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贷款分类准确性、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资本充足性三方面因素,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贷款损失准备最低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