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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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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银行从业
授课老师:赵磊
所属科目:初级风险管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三章信用风险管理/第八节 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资产处置/贷款损失准备管理
所属版本:

贷款损失准备管理介绍

贷款损失准备处理(2023变动)

(1)贷款损失准备的定义和特征

商业银行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所承担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此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债券、同业业务、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其他债权类投资等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贷款承诺等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项目。这些统称为信用风险敞口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的重要政策、重要模型以及关键参数需要提交商业银行董事会审批。

(2)贷款损失准备管理

①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2.5%;拨备覆盖率150%;

②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2018年,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

③建立同质同类、一行一策原则:确定单家银行具体监管要求时,各级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贷款分类准确性、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资本充足性三方面因素,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贷款损失准备最低监管要求。

专题更新时间:2024/11/20 09:23:49

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考点试题

多选题 1.商业银行在评估金融资产减值时,需要判断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评估金融资产减值,有三个阶段
B . 若未显著增加,则为“阶段1”,企业仅需要按照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C . 若己显著增加,则进入“阶段2”,企业应按照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D . 若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则进入“阶段3”,同样应按照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2.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其中,()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A . 一般准备
B . 专项准备
C . 特种准备
D . 三者均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3.( )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A . 专项准备
B . 一般准备
C . 特种准备
D . 坏账准备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4. 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是(  )。
A . 一般准备
B . 特种准备
C . 专项准备
D . 外汇准备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5.《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规定,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 )。
A . 300%
B . 200%
C . 150%
D . 100%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贷款损失准备管理

赵磊
银行从业
南开大学金融学博士,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客座讲师,北京广播电视台《财富新动力》特约访谈专家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及金融机构特聘金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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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

(1)清收处置

①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②按照是否采用法律手段,清收可以分为常规催收、依法收贷等。

③按对于债务人资产等处置的方式,处置可分为处置抵(质)押物、以物抵债及抵债资产处置、破产清算等。

(2)贷款重组/债务重组

注意

流程

措施

是否属于可重组的对象或产品

为何进入重组流程

是否值得重组,重组的成本与重组后可减少的损失孰大孰小

对抵押品、质押物或保证人一般应重新进行评估。

成本收益分析

准备重组方案

与债务人磋商和谈判,并就贷款重组的措施、条件、要求和实施期限达成共识。

调整信贷产品

减少贷款额度

调整贷款期限

调整贷款利率

增加控制措施,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3)贷款核销

①核销是指对无法回收的、认定为损失的贷款进行减值准备核销。

②核销是银行内部账务处理过程,核销后不再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但债权关系仍然存在,需建立贷款核销档案,即“账销案存”,银行应继续保留对贷款的追索权。

(4)贷款转让

不良贷款转让(打包出售)是指银行对10户/项(“户”指独立企业法人“项”指抵债资产)以上规模的不良贷款进行组包,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形式,将不良贷款及全部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5)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贷款证券化能够拓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渠道,加快不良贷款处置速度,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同时,能够更好地发现不良贷款价格,有利于提高银行对于不良贷款的回收率水平。

(6)债转股

2015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非国家另行规定,商业银行无法直接进行债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