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出现下列情况,应限期要求借款人更换贷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若借款人拒绝或无法更换,应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合同:
①抵押人未妥善保管抵押物、拒绝贷款银行对抵押物是否完好进行检查的;
②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减少,而抵押人未将损害赔偿金存入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的;
③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贷款本息的清偿、抵押人未在一定期限内向贷款银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④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⑤抵押人经贷款银行同意转让抵押物,但所得价款未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⑥抵押物被重复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