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出让土地上商业用房的贷款。
(2)个人商用房贷款要素
贷款对象 | 商用房:临街商铺、住宅小区的商业配套房、商住两用房、办公用房(写字楼)以及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物业等。 贷款支持商用房的条件:①商用房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类型为商业、商住两用或综合用地;②商用房为一手房的:房产已竣工,取得合法销售资格;商用房为二手房的: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借款人基本条件: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8≤年龄<65周岁;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须满足我国关于境外人士购房相关政策; ②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③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④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⑤具有所购商用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 ⑥已支付所购商用房市场价值50%(含)以上的首付款(商住两用房首付款比例须在45%及其以上),并提供首付款银行进账单或售房人开具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⑦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⑧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贷款利率 | 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0BP。个人商用房贷款执行浮动利率,如遇LPR调整,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进行调整。 |
贷款期限 | 最长不超过10年。 |
还款方式 | 按月等额本息、按月等额本金等。 |
担保方式 | 原则上以所购商用房设定抵押。部分商业银行也允许采用其他方式(抵押、质押和保证等)。 采用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商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银行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
贷款额度 | 不得超过所购商用房价值的50%; 所购商用房为商住两用房的,不得超过所购商用房价值的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