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品管理基本流程
材料受理→审查→押品价值评估→抵质押权的设立与变更→押品日常管理→押品的返还与处置。
(1)材料受理:受理债务人提供的拟接受押品、抵质押人的权属证明材料;
(2)审查:对押品的形式要件和抵质押权设立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3)押品价值评估:根据各类押品的特点,综合考虑其押品类型、市场价格、变现难易程度及其各种影响价值的不确定因素,评估押品的价值;
(4)抵质押权的设立与变更: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抵质押合同等文本,及时办理押品登记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5)押品的日常管理:对抵质押权证的保管、出入库、押品日常监控等环节进行管理;
(6)押品的返还与处置:对抵质押权证的返还、移交、处置等环节进行管理。
(1)押品管理
押品管理是指押品的受理、审查、评估、权利设立、监控、返还与处置等一系列活动。
(2)押品管理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差别化原则;平衡制约原则。
(3)押品种类
金融质押品:现金及其等价物、贵金属、债券、票据、股票/基金、保单、保本型理财产品等。
应收账款:交易类应收账款,应收租金、公路收费权、学校收费权等。
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商用房地产、居住用房地产、商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居住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类在建工程等。
其他押品:流动资产、出口退税账户、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资源资产、设施类在建工程、知识产权、采矿权等。
押品价值评估【中级内容】
(1)评估方式
内部评估方式 |
由银行的内部评估人员对拟接受押品进行价值评估,并由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负责对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 |
外部评估方式 |
由银行认可的合作评估机构的外部评估师对银行拟接受的押品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对于如下特殊类押品,可参考如下规则直接确定押品价值: ①保证金、存单的价值为其现金价值; ②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的价值为其面额; ③仓单、提单的价值为其项下货物总金额; ④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的价值一般为评估日前1个交易日、前7个交易日与前3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较低值; ⑤基金份额的价值为估价日前20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算术平均值; ⑥人寿保单的价值为估价日保单现金价值; ⑦理财产品的评估价值一般按估价日前5个公告日公告的平均净值计算,其中所投资基础资产未出现不利变化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价值可按最近一期的公告价值或投资本金计算。 |
(2)评估方法
市场法 |
市场法又称市场比较法或比较法,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 采用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 ①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 ②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
收益法 |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采用收益法的前提条件: ①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②资产的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③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
成本法 |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采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 ①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 ②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能够支持其重置及投入价值。 |
(3)评估要求
凡向银行申请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的客户,所提供的押品都应进行初次评估。初次评估的评估方式可选择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抵质押期间,所有押品都应进行重新评估,且主要采用内部评估方式,如有必要,也可采用外部评估方式。当发生下列情况,即使未到重估周期,也应对押品价值进行重新评估:
①押品市场价格发生大幅下降;
②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信贷违约事件,如公司类贷款逾期90天以上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③被认定为"假个贷"、疑似"假个贷",押品价值可能发生重大不良变化;
④押品担保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向下迁徙为不良贷款;
⑤押品由信贷经营部门移交资产保全部门;
⑥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等其他需要重估的事项。
押品风险控制措施【中级内容】
(1)押品准入控制
接收标准 |
银行接受的押品应符合下列基本底线要求∶ ①押品应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抵质押财产或权利; ②押品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依法转让变现; ③权属清晰,抵质押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 ④存在可及时、经济、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 ⑤押品需第三方托管的,托管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和条件,确保押品与其他资产分离且具有明显的抵质押标识,并对托管资产实物与账务进行有效动态管理,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托管机构应具备专业仓储资质; ⑥当发生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债务或其他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况时,银行有权及时、充分地实现抵质押权; ⑦不得接受已提交破产预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财产担保。 |
选择次序 |
①优先选择缓释能力强、押品价值稳定、容易变现的押品。在缓释能力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合格押品、同币种计价的金融质押品。 ②抵押物应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可设定第一顺位的押品。 ③质押物应优先选择现金、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金融质押品;对一年期以上应收账款、收费权等不易评估、不易监测、价值波动较大的质物应谨慎接受。 |
抵质押率 |
抵质押率=押品担保债权的本金余额/押品评估价值×100% |
审查要点 |
①抵质押人的权属资格 ②抵质押权设立的合规性 ③抵质押权设立的有效性 ④押品价值的足值性 ⑤其他 |
(2)抵质押权设立与变更控制
①合同订立:经办行(机构)应根据授信方案和审批决策文件,与抵质押人签订抵质押合同。
②抵质押登记:抵质押合同签订后,对于登记生效或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押品,经办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到登记部门办理押品登记手续,对需转移银行占有的动产及权利凭证等质物,经办行应及时要求出质人将押品交付银行占有。
③保险办理:对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影响造成损失的押品,经办行(机构)应陪同投保人共同办理保险。
(3)押品日常管理控制
权证的管理 |
对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收取的、能够证明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权属证书和书面凭证实行分类统一管理。 |
出入库的管理 |
权证入库的要求: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将收取的抵质押权证移交入库保管,原则上应在收取权证后的当日内将权证移交保管部门进行保管,涉及票据质押的,在入库前票据审核人员应对银行承兑汇票审核确认。 权证出库的要求:对于借阅、外借、结清贷款、重新设立担保、处置等原因需要转出权证的,应履行审批程序。经办行(机构)应对退回权证进行核实,包括是否存在变造、伪造、过期、作废或者重复抵质押等情形。 |
日常管理与监控 |
岗位制约、台账制度、权证核对、定期检查、日常监控。 |
(4)押品处置阶段控制
押品处置阶段包括押品变更、押品提前释放、押品返还、押品处置与移交等内容。
(5)押品信息录入及数据维护控制
押品信息录入要求 |
押品信息录入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押品类别、押品数量、合格押品信息、担保合同类型、合同期限、担保额度、抵质押人等信息录入相关系统。 抵质押管理岗应把抵质押权生效方式、权利人、权证登记等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相关系统。 内部评估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押品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式、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评估价值等信息录人相关系统。 |
押品信息更新要求 |
重新评估后,押品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评估调查结果,及时更新系统中押品的基本信息和重估价值等评估信息。 内部评估人员要及时更新押品估值适用模型及参数,对住房类房产指数模型的均价予以维护,确保及时反映所在城市房地产价格波动情况。 押品处置部门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押品处置信息,除押品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最近一期押品评估价值、处置回收金额、各项费用、押品处置变现比率等信息。 |
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
押品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押品数据质量管理规则,信贷经营部门应明确押品信息录入人员的岗位职责,负责系统数据录人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
(1)押品管理
押品管理是指押品的受理、审查、评估、权利设立、监控、返还与处置等一系列活动。
(2)押品管理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差别化原则;平衡制约原则。
押品种类
金融质押品:现金及其等价物、贵金属、债券、票据、股票/基金、保单、保本型理财产品等。
应收账款:交易类应收账款,应收租金、公路收费权、学校收费权等。
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商用房地产、居住用房地产、商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居住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类在建工程等。
其他押品:流动资产、出口退税账户、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资源资产、设施类在建工程、知识产权、采矿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