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呆账的认定
银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下列情形的特点是“无违法或违规行为、无行政干预,银行也采取了一切可能措施尽职追索后,仍无法收回全部款项或部分款项”
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类 |
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 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180天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 |
灾害事故类 |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
注销、吊销类 |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
未登记年检类 |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超过3年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
触犯刑律类 |
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
诉讼中止、未结类 |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 |
破产重整、和解类 |
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破产重整协议或者破产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金融企业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
法院调解类 |
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在法院主持下出具调解书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记人执行笔录,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书,金融企业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
丧失权利类 |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或者判决借款人和担保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超过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
抵债损失类 |
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原因(破产类~丧失权利类),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
垫款损失类 |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热款时,凡业务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原因(破产类~抵债损失类),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
处置余额类 |
金融企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
小金额类 |
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
违法犯罪类 |
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1年以上,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
中小企业和涉农类 |
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6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对于单户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农户贷款,可以采用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
投资损失类 |
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呆账: ①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②被投资企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③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者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者清算期超过2年以上的,金融企业无法收回的股权; ④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金融企业无法收回的股权。 |
长期未核类 |
形成不良资产超过8年,经尽职追索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和股权。 |
国务院特批类 |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
(2)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呆账核销的申报 |
银行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 银行中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②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③其他相关材料。 |
呆账核销的审批 |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
(3)呆账核销后的管理
①检查工作
②抓好催收工作
③认真做好总结
(1)现金清收准备
债权维护 |
资产保全人员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真维护债权: ①妥善保管能够证明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客观存在的档案材料,例如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登记证明等; ②确保主债权和担保权利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主要是确保不超过诉讼时效、保证责任期间,确保不超过生效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 ③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 向人民法院中请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期间、双方没有约定的,从借款企业偿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债权银行应当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财产清查 |
清查债务人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对于清收效果影响很大。 |
(2)常规清收
常规清收包括直接迫偿、协商处置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清收等方式。
常规清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要分析债务人拖欠贷款的真正原因,判断债务人短期和中长期的清偿能力;
②利用政府和主管机关向债务人施加压力;
③要从债务人今后发展需要银行支持的角度,引导债务人自愿还款;
④要将依法收贷作为常规清收的后盾。
(3)依法收贷
提起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判决。银行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财产保全 |
作用: ①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保障日后执行顺利进行; ②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影响债务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迫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 分类: 诉前财产保全:指债权银行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因而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中财产保全:指可能因债务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债权银行的申请裁定或者在必要时不经申请自行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申请支付令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电请执行。 |
申请强制执行 |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2年 |
申请债务人破产 |
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且经营亏损的趋势无法逆转时,应当果断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 |
(1)重组的概念和条件
贷款重组是指借款企业由于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还款困难、银行在充分评估贷款风险并与借款企业协商的基础上,修改或重新制订贷款偿还方案,调整贷款合同条款,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的行为。
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包括以下情形:
(1)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
(2)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
(3)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
(4)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
(5)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6)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其他贷款条件没有因此明显恶化的,可考虑办理债务重组:
①通过债务重组,借款企业能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偿债能力;
②通过债务重组,能够弥补贷款法律手续方面的重大缺陷;
③通过债务重组,能够追加或者完善担保条件;
④通过债务重组,能够使银行债务先行得到部分偿还;
⑤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在其他方面减少银行风险。
(2)贷款重组的方式
变更担保条件 |
如:①将抵押或质押转为保证;②将保证转换为抵押或质押,或变更保证人;③直接减轻或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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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还款期限 |
根据企业偿债能力制定合理的还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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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利率 |
将逾期利率调整为相应档次的正常利率或下浮,从而减轻企业的付息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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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企业变更 |
借款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情形时,银行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到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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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为资本 |
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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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 |
条件和范围 |
条件:①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依照有权部门判决、裁定以其合法资产抵偿银行贷款本息的; ②债务人故意“悬空”贷款、逃避还贷责任,债务人改制,债务人关闭、停产,债务人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其他情况出现时,银行不实施以资抵债信贷资产将遭受损失的; ③债务人贷款到期,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以事先抵押 或质押给银行的财产抵偿贷款本息的。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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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债资产范围 |
不可抵债资产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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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②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 ③无形资产: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 ④有价证券:股票和债券等。 ⑤其他有效资产 |
①抵债资产本身发生的各种欠缴税费,接近、等于或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②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③资产已经先于银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⑤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⑥其他无法变现或短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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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的接收 |
商业银行在取得抵(质)押品及其他以物抵贷财务,要按一下原则确定其价值: ①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价值 ②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③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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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 |
管理原则: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原则。 抵债资产的保管: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 抵债资产的处置: ①不动产和股权: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 ②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2年。 ③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考核:抵债资产年处置率=一年内已处理的抵债资产总价(列账的计价价值)/一年内待处理的抵债资产总价(列账的计价价值)×100% 抵债资产变现率=已处理的抵债资产变现价值/已处理抵债资产总价(原列账的计价价值)×100% |
(3)司法型贷款重组
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或债权人等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在法院主导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调整债务偿还安排,尽量挽救债务人,避免债务人破产以后对债权人、股东和雇员等人,尤其是对债务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管理
(1)金融企业应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即金融企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档案移交)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财政部和银保监会,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属地银监局。
(2)金融企业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