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金保险
1、定义
年金保险是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2、分类(按被保险人人数)
人数 | 险种 | 内容 |
1人 | 个人年金 | 在被保险人身存期间向其支付年金,直至改被保险人死亡。【最常见、最普通】 |
≥2人 | 联合年金 | 任一被保险人死亡,停止给付【给付条件高,保费低】 |
最后生存者年金 | 最后一个被保险人死亡,停止给付,给付金额不变 | |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 最后一个被保险人死亡,停止给付,给付金额随被保险人数减少而调整 |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定义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残疾给付比例支付残疾保险金或按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产品。
意外伤害事件:具有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和非疾病的特点。
2、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别 |
保险风险 | 普通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各种意外险 特定意外伤害险: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原因而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 |
保险期限 | 1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不超过5年) |
三、健康保险
1、定义
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分类
健康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类别 | 要点 |
医疗保险 | 概念:指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
疾病保险 | 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一旦确诊,一次性给付) |
失能收入保险 | 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终端提供保障的保险。 保险合同内通常含有:免责期间、给付期限和给付方式等要素 |
护理保险 |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的保险。【规定有天数不等的免责期】 |
医疗意外保险 |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 |
3、期限
(1)长期健康保险
保险期间超过1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1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2)短期健康保险
保险期间为1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证续保条款】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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