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了良好银行与银行体系审慎监管的最低标准,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标准(原则4至原则7)。
(一)原则4“许可的业务范围”强调了银行业务的特许性。
(二)原则5“发照标准”要求发照机关有权制定发照标准并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
(三)原则6“大笔所有权转让”是对银行股权变动的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要求。
(四)原则7“重大收购”要求监管机构有权根据规定的标准批准或否决(或建议相关部门批准或否决)。
学霸笔记:此部分要熟记《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涉及市场准入的监管标准,历年考试中出现的频率较高。
经过持续的立法建设,我国建立了以相关法律为核心,以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为主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法规体系。
(一)法律:《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部门规章:《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学霸笔记:此部分经常考的是法规分类,需记清楚,切勿混淆。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依规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首先对申请材料要件和形式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的,告知申请人限期3个月内进行补正。
申请人如未能按期补正申请材料、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受理机关将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申请材料受理后,决定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意见,申请人应在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
除审查书面申请材料外,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通过面谈、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查。
(三)决定与送达
决定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
决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学霸笔记:此部分考试频率较高,特别是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里各环节对期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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