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机构设立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的基本条件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营业场所等设施提出了要求。
(二)分支机构设立
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三)投资设立、参股、收购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监管评级良好,并对申请人权益性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连续盈利年限、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四)机构变更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五)机构终止
机构终止分为解散、被撤销和破产三种情形。
1、解散:已成立的商业银行由于出现法定事由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停止对外的经营活动,清算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使商业银行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2、被撤销:商业银行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撤销违法经营的商业银行。
3、破产: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解散、被撤销和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学霸笔记:此部分可通过了解机构准入的五种类型进行学习,需牢记机构准入的分类。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14类业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行政许可规章对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办信用卡业务、开办离岸银行业务以及申请开办其他业务作出具体规定。
学霸笔记:此部分不属于重点考核内容,有印象即可。
(一)任职资格核准
1、任职资格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总体上要求遵纪守法,诚信勤勉,品行良好,有良好的从业记录,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等。
2、任职资格申请和核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职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
(二)任职资格持续管理
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2、任职资格持续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制定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指导,并检查上述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任职资格终止
任职资格终止包括撤销任职资格、任职资格失效、取消任职资格等情形,其中取消任职资格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学霸笔记:“任职资格终止”是此部分常考的内容,需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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