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除项,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各级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二、各层次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1、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标准
核心一级资本 | 一级资本 | 总资本 | |
最低资本要求 | 4.5 | 6 | 8 |
储备资本要求 | 2.5 | ||
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 | 7 | 8.5 | 10.5 |
逆周期资本要求 | 0~2.5 | ||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 1~3.5 |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监管标准
核心一级资本 | 一级资本 | 总资本 | |
最低资本要求 | 5 | 6 | 8 |
储备资本要求 | 2.5 | ||
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 | 7.5 | 8.5 | 10.5 |
逆周期资本要求 | 0~2.5 | ||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 1 |
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后,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三、资本充足率影响因素和管理策略
1、资本充足率影响因素
(1)持有资本的数量(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的分子)
(2)面临的实际风险水平(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的分母)
2、资本充足率管理策略
(1)增加资本-分子对策:增加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①一级资本的来源最常用的方式是发行普通股和提高留存利润。除上述方式外,银行还可以采取发行优先股来补充一级资本,但应符合监管规定的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②二级资本主要来源于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2)降低总的风险加权资产-分母对策
总体的思路是降低风险加权资产的总量,包括分别降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缩小整体的风险加权资产,主要采用两种措施:
①降低规模(很少采用)
②调整结构(调整资产结构,减少风险权重较高的资产,增加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
三、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1、储备资本建立在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基础上,应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比例为2.5%。
2、商业银行应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
四、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1、我国国内系统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2、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使用的附加资本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及其附加资本要求》规定为1%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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