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实体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
(2)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别 | |
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类型 |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 | 基础资产是房地产抵押贷款,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和商用房产抵押贷款 |
资产支持证券(ABS) | 基础资产是除房地产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信用卡应收款、贸易应收款、设备租赁费、基础设施收费、保费收入、中小企业贷款等。 | |
资产质量 | 为不良贷款(次级贷款)证券化、优良贷款证券化 | |
贷款的形成阶段 | 存量贷款证券化、增量贷款证券化 | |
贷款的会计核算方式 | 表内贷款证券化、表外贷款证券化 |
(1)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阶段和现状
①试点阶段(2005~2008年)
②常态化发展阶段(2011~2014年)
③快速发展阶段(2014年底至今)
(2)商业银行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意义
①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以缓解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压力;
②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③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
④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并赚取收益。
在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相关各方的风险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人
①建立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细化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流程;
②监测基础资产质量变化情况,持续跟踪基础资产现金流产生、归集和划转情况;
③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④协调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等机构。
(2)原始权益人
①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承担未按规定或约定转移基础资产的责任,并对相关后果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解决产生的问题;
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移给专项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其固有财产,防止基础资产及现金流与其固有财产混同,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
③原始权益人未实质转移除底层资产收益权之外的相关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等权利或负有建设、运营、维护、监督使用、催收或收回、依法维权等义务的,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确保基础资产质量,为其产生现金流提供保障;
④特定原始权益人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积极提供支持与保障;
⑤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发现影响专项计划资产安全、投资者利益等风险事项及时告知管理人。
(3)资产服务机构
①按照约定积极履行基础资产管理、运营、维护职责,监测基础资产质量变化情况;
②按照约定及时归集和划转现金流,防范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与自身或相关参与机构固有财产混同,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③按照约定落实现金流归集、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或替换、基础资产循环购买和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机制;
④积极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发现影响专项计划资产安全、投资者利益等风险事项及时告知管理人。
(4)增信机构
①持续了解所增信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情况;
②资产支持证券预计或已经违约的,增信机构应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增信责任,及时落实资金或履行增信义务,不得拖延或拒绝;
③积极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出现影响增信措施有效性的重大事项及时告知管理人。
(5)托管人
①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
②监督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管理、运用、处分情况,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专项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④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6)资信评级机构
①按照规定或约定开展定期跟踪评级并及时公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②持续了解所评级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质量变化及其产生现金流的情况,及时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公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③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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