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将交易对于信用风险定义为在交易最终结算前,因交易对手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当交易对手违约时,若交易合同的经济价值为正,则对己方带来经济损失。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衍生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衍生品交易主要包括利率掉期、外汇远期、外汇掉期、交叉货币利率掉期、信用违约互换(CDS) 等;证券融资交易主要包括回购、逆回购以及证券借贷等。
(1)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2)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3)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信用风险。
(1)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计量
①现期风险暴露法。
②标准法。
③内部模型法。
(2)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商业银行可以选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计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与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1)在管理理念上,在加强信用风险组合管理的同时,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作为独立的风险类型加以管理。
(2)在管理架构上,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形成风险流程管理。
(3)在管理手段上,改进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水平,开发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系统,提高精细化程度。
(4)在管理制度中,更加重视抵押协议和保证金协议,完善中央交易对手与净额结算制度。
(5)在未来管理中,加强对CVA和错向风险的识别和管理。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qyl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