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安徽省银行业银团贷款市场有序发展,实现银团贷款操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安徽省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等有关法规、制度,参照国内银行间通行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成员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用途、额度、利率、担保方式、风险偏好等相同的贷款条件和约定的时间、比例,采用同一贷款协议,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企业或项目提供贷款或授信。
银团贷款业务包括银团贷款资金安排和相应的融资顾问服务两部分。
第二条 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客户的大额融资需求,包括项目融资、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过程中的结构性融资及过渡性融资等。
第三条 符合《安徽省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中第九条约定的银行贷款,均应筹组银团贷款。
第四条 成员行应自觉遵循“自愿参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原则,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以避免同业间无序竞争。
第五条 成员行组团操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各成员银行应恪守信用,平等互利,密切合作,共同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章 组团规则
第六条 银团贷款组团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为基础。所有成员行均享有牵头和参与组建银团贷款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银团贷款组团可由借款企业指定或委托一家成员行发起。
第八条 借款企业拟通过银团贷款形式进行融资或按相关规定应该组建银团贷款的项目,有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竞争牵头行的,参加银行应通过协商的方式依次按照以下条件确定牵头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家参加行有权申请安徽省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贷款委员会)审议确定。
(一)借款企业指定一家成员行牵头行的,以正式的《银团贷款委托书》确定。借款企业向多家成员行出具多份《银团贷款委托书》的,按时间顺序排列,以第一份《银团贷款委托书》确定牵头行。如果在银团贷款未确定前(即在未正式提交安徽省银团贷款委员会审议前),若借款企业根据项目需要,重新指定牵头行的,并在《银团贷款委托书》注明对此前委托事项无效,以该新出具的《银团贷款委托书》为准。
(二)在叙做银团贷款前,成员行已对该项目开工前期基础建设发放短期“过桥”贷款,在其他成员行对该项目无融资情况下,则由已发放贷款的成员行牵头,如有两家以上成员行发放贷款的,则以已放贷款金额较大的成员行优先。
(三)在该项目正式批准开工后,已对该项目签订借款合同的,则由已签订借款合同成员行牵头。如有两家以上成员行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则以签订借款合同金额较大的行优先。借款企业项目在续建期间,成员行已对项目发放贷款的,则由已发放贷款的成员行牵头。如有两家以上银行发放贷款的,则以已放贷款金额较大的行优先。
(四)项目正式立项批准后,对于贷款评估尚未完成的,按照成员行正式承诺贷款的金额大小和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牵头行;在正式组团前完成审批手续的银行中,承诺贷款金额大的银行作为牵头行,有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承诺金额相同或相近时,按照审批时间在先原则确定牵头行。
(五)对该项目已经立项或达成意向性协议,并已报上级行待批的,按照“谁先批准,谁牵头”;
(六)如未达到上述五项条件的,同一项目多家银行提出作牵头愿意,且客户放弃选择牵头行,则由银团贷款委员会按各行实际情况,结合平等互利原则,确定成员行牵头。
第三章 银团贷款流程和职责
第九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分工和职能,分为牵头行(副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等角色。
第十条 牵头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主要操作流程为:
(一)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企业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企业进行前期谈判,商定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二)确定拟邀请参加银团的银行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贷款银团的筹组策略,安排贷款日程,采取路演、推介会或通过银团贷款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协调会等方式向参与银行介绍借款企业(或项目)情况;
(三)对有意参加银团的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贷款条件清单》、《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四)负责“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银行间合作协议”、“银团贷款担保合同”等银团文本的谈判、起草、签署工作,商定各成员银团贷款的份额;
(五)确定银团的副牵头行、代理行和参与行;
(六)组团结束后,向银团贷款委员会报送银团贷款项目申报表
(七)组织、协商其它需要共同商定的问题或事项。
第十一条 代理行为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接受委托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原则上由牵头行确定,也可以由银团贷款成员行协商确定。主要操作流程为:
(一)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的要求,审查、督促、落实借款企业前提贷款条件,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管理工作;
(二)开立专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根据约定放款日期或借款企业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对贷款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三)划收银团贷款利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四)按合同规定回收贷款本金,并按照贷款比例和合同约定划到各成员行指定的账户;
(五)负责银团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贷后管理工作,银团贷款存续期间,有义务向所有银团贷款成员通报银团贷款发放、收回和贷后管理等情况;
(六)关注借款企业财务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各参与行;
(七)借款企业出现违约事项时,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行,主动、及时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八)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代理行应立即通知牵头行及参与行,及时成立银行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二条 代理行应勤勉尽责,严格执行银团贷款协议,按照协议保障银团利益,公平地对待银团各成员行,不得利用代理行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因代理行不作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银团成员行有权要求召开银团会议或委托银团贷款委员会,根据银团贷款协议载明的约定,提议更换代理行和要求损失赔偿。
第十四条 参与行是指按照银团贷款协议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主要操作规程是:
(一)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根据牵头行提供的《银团贷款邀请函》及《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在全面掌握借款企业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
(二)当《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不足以满足审批要求时,可向牵头行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乃至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三)银团贷款签署协议后,要严格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
(四)在银团贷款续存期间,参与行应了解掌握借款企业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发现的异常及时通报牵头行和代理行。
第四章 银团贷款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银团贷款委员会是自律性专业组织,主要操作规程是:
(一)倡导银团贷款理念,监督实施《安徽省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为成员行提供协调、服务;
(二)收集和披露具备组团条件的贷款项目信息,为提供银团贷款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
(三)推进银团贷款的操作和流程的规范化;
(四)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维护和促进银团贷款市场公平;
(五)协调处理银团贷款与交易中行际间发生的问题和争议事项;
(六)受理银团贷款成员举报和反映,对违反本合作公约的行为依照《安徽省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进行处罚;
(七)对违约情节严重的借款企业做出同业制裁的决定;
第五章 监督和约束
第十六条 银团贷款成员行应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成员行应定期向银团贷款委员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存量、增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企业信用评级等(银团贷款统计表报送制度另行制订)。
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本文来源:考试大网来源:考试大 第十八条 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的,可以提请银团贷款委员会,依据《安徽省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第三章罚则第十九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银团贷款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协议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贷款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银团贷款委员会已明确牵头行的贷款项目,其他成员行再擅自人员营销,影响牵头行组团工作;
(四)借款企业已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不如约及时划付银团贷款成员的;
(五)干扰银团统一行动,在谈判期间,降低贷款条件,擅自向借款企业(同一项目)发放该贷款或新增贷款;
(六)银团贷款存续期间,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七)违反合作公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合作公约由安徽省银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