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如:手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电子工具、计算器等);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五)故意损坏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的;
(七)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草稿纸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如手机、电子手表等处于开启状态)、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如佩戴耳机、计算器等);
(六)抄录试题和拍摄考试机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或者第三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事后查实,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违规,按具体规定处理:
(一)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试卷答案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由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同一科目如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处理;
(二)经照片比对或他人举报,查实为替考,按本规定第三条处理;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按具体作弊行为处理。
第七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并签字确认。在考试结束后报送考试主管部门。
第八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主办方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十条对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人员,考试主办方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并同步记录于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诚信管理系统。该系统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间的共享服务平台,向会员单位提供查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