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多层丙类仓库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多层丙类仓库地上3层,建筑高度为20m,建筑面积为12000m2,占地面积为4000m2,建筑体积为72000m3,耐火等级二级。储存棉、麻、服装衣物等物品,堆垛储存,堆垛高度不大于6m。属多层丙类2项堆垛储物仓库。该仓库设消防水泵房和两个500m3的消防水池,消防设施有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建筑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二、案例说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
1)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配置。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配置。
3)防排烟系统的配置。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置。
5)建筑灭火器的配置。
三、关键知识点和依据
(一)室外消火栓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该仓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仓库体积为75000m3,大于50000m3,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451/s,每个室外消火栓流量为10~151/s,应设5个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管网应为环状管网。
(二)室内消火栓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仓库需设计DN65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该仓库占地面积为4000m2,设计有环状管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有两条。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用阀门分为若干独立段,检修时关闭的消火栓给水管道不应超过一条。该仓库高度小于24m,体积大于5000m3,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O1/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不应少于两支。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仓库设计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 50084--2001)的规定,该堆垛储物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为湿式系统,火灾危险等级为仓库危险级Ⅱ级,喷水强度不小于161/min•m2,作用面积为200m2。该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的,如果是货架储物仓库,设计参数应随之变更。
(四)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
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别各设两台消防水泵,一用一备。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消防水池容量应大于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即大于978m3(表2.19.1)。消防水池容积大于5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甲、乙、丙类仓库火灾延续时间按3h计算,丁、戊类仓库按2h计算。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3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的规定,丙类物品库房为二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该仓库为二级保护对象,采用区域报警系统和点型感烟式探测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六)防排烟设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应设置防排烟设施。该仓库用结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分区面积小于500m2,并设置有金属管道的机械排烟设施。排烟风机担负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其排烟量不应小于120m3/h•m2×500m2(最大防烟分区面积)=60000m3/h,设置排烟风机其排烟量还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疏散用的封闭楼梯间靠外墙设置,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
(七)建筑灭火器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
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规定,该仓库的灭火器配置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火灾种类为A类,应至少配置4kg ABC干粉灭火器40个(N=Q/2A=(KS/U)/2A)。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八)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丙类仓库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和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及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丙类仓库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01x。
2)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1x。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配置。 3)防排烟系统的配置。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置。 5)建筑灭火器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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