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一类高层商住楼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一类高层商住楼地上30层、地下2层,总建筑面积85694.81m2。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为商场,建筑面积37275.01m2,地上四层以上为普通住宅,地下二层为汽车库。该商住楼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靠外墙布置,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商住楼建筑高度96.40m,裙房商场建筑高度20.70m。该商住楼设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和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二、案例说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
1)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配置。
2)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配置。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置。
4)消防水泵房的设置。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置。
6)防排烟系统的设置。
7)建筑灭火器的配置。
8)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配置。
9)消防电梯配置。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1)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规定,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该建筑为一类高层商住楼,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1/s。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为10~151/s,应设2~3个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距商住楼的距离宜为5~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m,与被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
2)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规定,高层建筑必须设
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商住楼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401/s,消防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和裙房商场地下车库的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分有两个消火栓的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且消火栓的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因该建筑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在屋顶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水箱。
3)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和《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规定,商住楼的裙房商场和地下二层汽车库,除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商住楼的商场和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均为中危险级Ⅱ级,设计喷水强度不应低于81/min·m2,作用面积不小于160m2。洒水喷头应选用流量系数K=80的标准喷头,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800个,并应在最不利点喷头处,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地上四层以上普通住宅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第7.2.6条规定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该建筑四层以下已经设置,可以考虑在地上四层以上公共活动的走道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该商住楼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二层,其出口直通室外。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消火栓泵三台(两用一备),喷淋泵三台(两用一备)。消火栓系统分高、低两个区,用减压阀进行分区。消火栓系统和喷淋系统在室外各设了三个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防用水量设计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给,消防水池容量=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自动喷水灭火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消防水池总容量大于500m3时,应分成两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和《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规定,商住楼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商场部分和地下二层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 16—1998)规定,商场和车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均为一级,系统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除地下车库和厨房选用感温探测器外,商场等其他部位均选用感烟探测器。消防控制室设在该建筑的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规定,除建筑高度超过
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该商住楼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具备自然排烟条件,采用自然防烟方式。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m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商场部分面积超过100m2,经常有人停留和可燃物较多且设固定窗,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 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规定,该建筑地下车库因其建筑面积已超过2000m2,故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7)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规定,该商住楼的商场和住宅的公共活
动部位(建筑面积大于100m2)及地下汽车库应配置建筑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为:地下车库为B类火灾,严重危险级;商场为A类火灾,严重危险级;住宅公共活动部位为A类火灾,轻危险级。因此在该建筑各层均配置ABC干粉灭火器。商住楼住宅部分宜配置建筑灭火器,其公共活动部位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应配备1具1A的手提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灭火器。
8)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规定,该建筑的下列
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照度,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01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应急照明照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规定,该高层商住楼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当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500m2时应设1台,当在1500~4500m2时应设2台,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消防电梯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9,行驶速度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应超过60s;消防电梯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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