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规定,建筑高度为43.5m的医院高层病房楼应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8.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在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两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9.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中“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20层的住宅建筑的建筑分类应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0.如果综合楼的建筑高度超过50m,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 995)的规定,其建筑分类应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该综合楼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主楼的耐火等级应为一_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1.汽车库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确定,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1997)的规定,有420个停车车位的汽车库应为I类地下汽车库。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2.甲醇合成厂房生产时产生甲醇,其火灾危险性特征为闪点小于28。C的液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06)的规定,该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最多允许层数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