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综合楼应根据建筑规模及其总体面积布局情况、当地消防车辆配置和预期发展情况,合理确定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以及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净高度、坡度、转弯半径及承载能力等情况,以保证利用消防车道实施灭火救援的有效性和可接近性。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规定,该综合楼的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沿街高层建筑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X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即消防车通道的荷载,一般轻、中系列消防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11t,重系列消防车最大总质量15~50t
(5)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6)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7)中间消防车通道和环形消防车通道的交接处必须满足消防车转弯挺的要求。常见消防车回转时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一般轻型消防车大于等于7m,中型消防车大于等于9m。重型消防车大于等于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