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
其他 |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
1、关于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以及消防备案要求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处罚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使用的;
(3)《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建设单位未依照《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关于对违法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的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3、关于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第三项至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关于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关于对违反特定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6、关于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妨碍火灾扑救和消防安全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7、关于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1)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2)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8、关于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关于发生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10、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者失实文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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