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1)防火阀的设置部位有:
①穿越防火分区处。
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③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④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⑤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⑥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2)防火阀的设置要求包括:
①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②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③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④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2007)的规定。
2.(1)除单、多层住宅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应急照明灯具:
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③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④建筑面积超过100m2的地下、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⑤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⑥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2)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包括:
①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3.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包括:
(1)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①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③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⑤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4.(1)避难层的设置条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2)避难人员面积指标: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可按5人/m2计算。
5.水基型泡沫灭火器能扑灭可燃固体和液体的初期火灾,更多地用于扑救石油及石油产品等非水溶性物质的火灾(抗溶性泡沫灭火器可用于扑救水溶性易燃、可燃液体火灾)。水基型泡沫灭火器具有操作简单、灭火效率高、使用时不需倒置、有效期长、抗复燃、双重灭火等优点,是木竹类、织物、纸张及油类物质的开发加工、储运等场所的消防必备品,并广泛应用于油田、油库、轮船、工厂、商店等场所。
6.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包括: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5)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 m的住宅建筑。
(6)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删65的室内消火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