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2.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4.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5.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订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订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6.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并统一保管、备查。其他单位也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