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
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强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从业行为监管、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和公安部《关于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的通知》(公消发〔2016〕42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已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临时资质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对象
已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且有效期届满的临时一、二、三级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二、受理时间
2017年6月26日—2017年7月31日,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资质证书续期书面申请。
三、复审程序
(一) 受理申请。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且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组织审查。申请材料受理后,总队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集体会审。总队根据申请资质等级,召开相应的会议对资料受理、资料审查及专家评审等情况进行集体会审。
(四) 复审决定。总队根据材料审查、专家评审、集体会审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续期决定,并向申请人换发临时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续期决定,出具不予续期通知书并载明理由。
四、复审标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等。
五、工作要求
(一)如实申报。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申请和填报资料,如实提供灭火器维修、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设施检测、维修等业绩和文件、报告,积极配合复审工作。
(二)自查自改。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对照有关从业法规、标准等规定,对设备配备不足、从业人员证书挂靠、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和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及时组织自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
(三)严密组织。复审工作的组织坚持严格、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统一和细化工作标准,接受社会和单位的监督,复审结果实行在网上公示、网上发布。
为保证临时资质复审工作顺利进行,考虑工作衔接,原已取得临时资质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证书,其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17年10月31日。
联系人:饶凌彤 联系电话:0791-86558429
附件: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
2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初始注册申请表
3临时资质证书续期申请材料要求
江西省消防总队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