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6]31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12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 〔2015〕27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92号)等规定,现结合我 省实际,对我省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考务费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考试费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组织考试的成本。
二、本次重新核定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及考生缴费方式详见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的当次考试考务文件。
三、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此前有关考试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到期后,根据考试改革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附件: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