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腾翔轮胎翻新门市部,位于江苏省徐州市104国道秦洪桥北200米路东一幢南北走向、坐东朝西二层建筑的南端,东西长34.3m,南北宽11.6m,建筑面积240㎡。建筑的东侧和西侧各有一个院子,东院东西方向长度9m,南北方向长度12.3m,周围为实体围墙封闭,东院南侧主要堆放废旧轮胎,北侧主要堆放翻新后的轮胎;西院东西方向长度13.3m,南北方向长度11.6m,主要堆放回收的废旧轮胎,其中南侧和西侧为实体围墙,北侧为铁栅栏围栏,西侧围墙有一铁栅栏大门;建筑的一层为翻新轮胎的加工场地,南北3个开间,东西进深2跨,西北侧为打磨机、东南侧为硫化炉,机器周边的空间摆放了数量不等的轮胎,二层为承租人王其望一家及其侄子日常生活起居的房间。
2004年4月,刘湾村第三村民小组与茅村村民任雪明签订租赁合同,将火灾现场所在位置的22.95亩土地出租给任雪明。2004年7月,任雪明将承租的部分土地转租给陈杭莲,口头协议每年租金为600元。2006年11月陈杭莲在所租土地上建设240 ㎡的二层砖混结构楼房,2006年年底建成,无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手续。2007年9月,陈杭莲将其建筑租给王其望,租金为14000元/年,王其望无证经营腾翔轮胎翻新门市部至火灾发生。
二、起火简要经过及初期火灾处置情况
2011年9月5日4时42分,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腾翔轮胎翻新门市部发生火灾,立即调派了孟家沟中队3部车14名官兵前往现场扑救,孟家沟中队指挥员临近现场发现火势和烟雾较大后立即请求增援,4时55分孟家沟中队到场后迅速展开救人和灭火行动。支队接到增援请求后,迅速调派特勤一中队、杨庄中队、特勤二中队、大马路中队共18部车90余名官兵前往增援。6时20分左右将火彻底扑灭。火灾过火面积517 ㎡,造成5人死亡,烧损房屋、设备、轮胎等,直接财产损失为46.83万元。
三、火灾伤亡及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王其望,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
奚爱军,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系王其望之妻,浙江省临海市人;
王冰洁,女,2001年1月6日出生,系王其望之女,就读于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黄山小学;
王鑫磊,男,2010年9月30日出生,系王其望之子;
王孝君,男,系王其望侄子,1993年3月5日(阴历)生,浙江省临海市河头镇田洋王村,户口未登记,帮工。
经法医尸检,五具尸体口鼻腔内检见炭灰烟沫,尸表未检见明显的机械性损伤,均符合火灾致死特征。
(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火灾过火面积517 ㎡,烧损房屋、轮胎和翻新设备。消防部门经现场统计并走访,同时经物价部门评估,直接财产损失为46.83万元(其中建筑物损失17.95万元,其他财产损失28.88万元)。
四、灾害成因分析及主要教训
(一)起火部位认定
起火部位位于西院偏东北与一楼西北结合部。具体位置位于打磨机以西,北侧铁栅栏以南,西院中间人行走道以北,南北走向架空线路地面投影线以东。
现场勘验发现:该部位轮胎烧损整体重于其它部位。房间内中间的2根立柱的迎火面朝向西北,整体部位指向建筑西北侧及以外的部位。打磨机南支撑杆、电机西侧面高温变色痕迹较重,即打磨机的西面为迎火面东面为背火面,表明部位在打磨机的西侧。西院中间人行道南侧窗户外下方摆放的轮胎内胎堆上表面过火,整体烧损较人行道北侧轮胎烧损轻。中间木门框北侧门框炭化,下部残存0.85米,南侧门框基本无残存。北起第一间与第二间中间墙外堆放杂物(塑料口袋、废纸、塑料布、废皮等)表面烧损,西北侧烧损重于其它部位。西院内上方南北走向四根架空铝线,自西向东绝缘层的颜色依次为红、黄、绿、蓝。红色线残留端较长,南侧电线杆上端线路残留呈东短西长状。通过走访最先发现火灾报警的周斌、叶学忍和张丰义,可证实西院偏东北部位先起火。
(二)起火原因分析
事件性质是意外引起的火灾事件。刑侦部门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消防部门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引发火灾的可能。
1、可以排除放火
(1)从起火发现时间看,不符合放火案件的一般时间规律。
(2)现场紧邻104国道,车流量大,人员过往较多,且有监控录像,暴露的可疑性较大,不符合一般犯罪选择的作案目标。
(3)经现场勘验,现场周围无明显攀爬痕迹。
(4)王其望及其家人为人和善,与周围邻居关系和睦,在此经营期间没有和他人发生过足以造成报复放火的矛盾。王其望夫妻关系和睦,儿女双全,家庭幸福,二人脾气性格随和,未发现生活作风问题,无不良嗜好。同时对与王其望及其家人密切接触的人员、店内打工人员的调查,以及对同行业从业人员的调查,没有发现可疑情况。
(5)经尸表检验,五名死者均无外伤,符合火灾致死。
(6)根据死者多次报警录音,均未反映被加害的事实。尤其是王其望在最后和房东陈航莲通话时,始终未提到受到别人加害的可能。
2、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1)经调查,王其望、奚爱军、王孝君平时不吸烟。
(2)经查,9月4日晚到过现场的王强(工人)、奚先辉(老乡)等人均未吸烟,离开时也未发现异味。
(3)模拟实验:烟头未能引燃橡胶粉。
3、不能排除电气引发火灾
靠近起火部位处有打磨机、电表、总闸刀等用电带电设备。经调查,发生火灾时打磨机未使用,火灾后打磨机的3个电动机接线盒内线路连接完好,无短路拉弧痕迹,对打磨机周围以及墙上的电表、总闸刀、电线烧损掉落地面的燃烧残留物进行筛选水洗,提取了接线柱、多股铜导线、金属接线盘、金属接线、熔珠等送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经鉴定未发现一次短路熔痕,没有找到电气引起火灾的直接证据。
但基于以下原因认为不能排除电气引发火灾:一是该门市部用电设备多,部分用电设备功率大,电线布设不规范,且门市内存有轮胎、橡胶粉、生胶、汽油等可燃易燃物品,存在电气引发火灾的可能;二是现场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时间长,铝导线全部烧熔化,铜导线部分烧熔化,火灾时部分楼板坍塌,现场破坏严重,未能发现电气引发火灾的证据也很正常;三是排除了放火和遗留火种引发的火灾的可能,只有电气引发火灾不能排除。
火灾事故认定已按程序告知并送达,目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在与死者家人协商善后事宜。
(三)主要教训
(一)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造成“三合一”场所失控漏管。
(二)少数经营业主明知险情还冒险经营,重效益、轻安全,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少必要的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
五、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这起火灾事故暴露出相关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2011年12月5日徐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对监管不力、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处理情况:
1、对徐州市公安局东环派出所民警孙厚敏(副科级)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对徐州工商局经济开发区金山工商所副所长孙正丰给予撤职处分;
3、对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刘湾居委会主任王诗前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对徐州市公安局东环派出所副所长冯卫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对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派出所所长安武学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对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副大队长李全国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对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文峰给予诫勉谈话;
8、在全市范围内对徐州工商局经济开发区金山工商所进行通报批评;
9、责令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六、违反消防法规及标准情况
(一)部分场所监管缺位。该起火建筑位于城乡结合部,应为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东环派出所列管,在支队集中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期间,辖区派出所没有及时进行梳理排查,工作措施不实,造成该建筑没能纳入监管范围,没有得到有效整治,埋下了火灾隐患。部分大队指导派出所工作力度不够;少数派出所对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缺乏研判,抓消防监管工作时紧时松;部分民警职责不清,业务能力不强,面对“三合一”场所点多量大、工作阻力大、整治难度大等现实状况,产生畏难情绪。
(二)执法联动执行不力。经现场勘验和调查了解,该起火建筑为违章建筑,未办理任何审批和经营手续,却一直未有任何监管部门查处。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街道、居委会的消防责任制未得到落实,也未形成执法联动机制。
(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徐州经济基础相对较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特别是市政消火栓建设“欠账”较多,城乡结合部及许多偏远地区均未覆盖,可利用的天然水源大多未按照要求设置取水口(“9.5”火灾现场南侧约200米处有一条大运河,桥面距河面14.2米,岸上路面距河水面50米,消防车无法靠近吸水),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加强。
(四)“三合一”场所管理混乱,火灾危险源得不到严格控制,容易导致火情发生。各场所、各业主都是个人自扫门前雪,对其它业主或邻近场所不管不问,而且大多数都是建好后再以买断房产权的形式卖给私人的,这导致业主们在使用性质、布局、经营产品种类、装潢装修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这就造成物业管理混乱,发现问题时也没有有力措施制约业主,结果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造成人员密集、拥挤混乱、电线乱拉乱扯、大功率耗电设备超负荷使用、仓库堆放大量货物杂乱不堪。火灾危险源不易控制,容易发生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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