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21 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上堡居委会五片一家庭作坊发生火灾,造成 13 人死亡,3 人重伤,直接财产损失 21.6万元。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该家庭作坊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上堡居委会五片,为村民自建住宅,坐北朝南,东面为住宅,南面为一建筑工地,西面为空地,北面为空地。该建筑四层半(局部五层),属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 970 平方米。其中,一层为生产车间和男员工宿舍,东西长 15.5 米,南北宽 12.1 米,建筑面积 187 米;二层为生产车间,三层为业主住房,四层为女员工宿舍和员工活动场所,二至四层的东西长 15.5 米、南北宽 13.7 米,每层建筑面积为 212 平方米;第五层原为文胸配件生产车间, 现已停用,东西长 15.5 米、南北宽 9.5 米,建筑面积为 147 平方米。建筑一层东部设有一条敞开式楼梯直通至五层。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5 月 21 日 7 时许,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张培雄家庭作坊的业主一家发现住宅内的楼梯充满了烟雾,并发现一楼西南角货架起火燃烧,业主试图利用一楼平台处的室内消火栓灭火,但因无法连接水枪不能实施灭火,于是跑上三层打电话报警。7 时 30 分,汕头市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 6 个公安消防中队、5 支专职消防队的 22 辆消防车、154 名消防人员到场参与灭火救援。7 时 40 分,首批力量到达现场展开灭火,9 时许火灾被基本控制,10 时 5 分完全扑灭,共救出 28 名被困人员。
三、火灾伤亡及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共造成 13 人死亡(均为女性),3 人重伤。死亡人员的位置全部在四楼,其中 8 人位于东南角宿舍内,1 人靠近北面中间窗户的箱子旁,1 人在中部地面,3 人在西北角的厕所处。火灾的过火面积为 187 平方米,烧毁机器设备、耳机面料等物品一批,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B185—1998)规定,经现场核定,直接财产损失为 21.6 万元。
四、起火原因
火灾调查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反复勘验,根据燃烧痕迹特征、证人证言和监控录像资料,认定该起火灾起火点位于一层室内西南角 1 号货架上部。
经对起火点处的电气线路和物品残骸进行勘验,发现起火点处有一段带熔痕的导线残骸,起火点附近的铁质线槽有多处电打火形成的孔洞,在该部位线槽及对应的下方货物堆垛残骸中发现大量熔珠。将带熔痕导线残骸送公安部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后,鉴定为火前电热熔痕;将起火点放置的 PU 塑料耳机面料(聚氨酯海绵)送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后,属可燃材料。
经综合分析,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源、自燃等引起火灾的因素,认定起火原因是该家庭作坊一层南墙西端上方穿线孔内电源线短路,引发电源侧距短路点 70 厘米至 220 厘米范围内电源线多处短路,产生的崩溅熔珠引燃下方可燃物起火所致。
另据调查,5 月 6 日,起火建筑南侧建筑工地施工的挖掘机,在作业过程中将由南侧引入该家庭作坊的 220v 照明电源线拉断,导致起火点处的电源线束发生位移,为此,不排除挖掘机作业时拉断照明电源线,导致起火点处电源线绝缘损坏引发短路。
五、主要教训
(一)该家庭作坊长期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在家庭住宅内违法设置生产场所及员工集体宿舍。违反公共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的有关规定,未按要求设立封闭楼梯间,仅有一条敞开疏散楼梯,且首层楼梯与生产场所直接连接;未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各层窗口用防盗网封死、未设置逃生口,导致着火后烟气直接蔓延至楼上各层,员工难以自救逃生。
(二)起火建筑所在地区新建的建筑物大部分未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有关职能部门对该类建筑物的大量存在及用途更改的现象处于失控漏管状态。
(三)从业人员接受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逃生自救能力差。火灾发生后,该家庭作坊四楼的员工不懂得阻止烟气进入房间,致使 13 名员工因吸入大量有毒烟气中毒、窒息死亡。
(四)汕头市潮阳区公共消防设施“欠账”较多,全区只有一个公安消防中队,谷饶镇也只有一个专职消防队,装备严重不足,市政消火栓欠账严重,无法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六、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火灾发生后,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非法经营家庭作坊业主张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潮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对潮阳区副区长张某等13名事故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潮阳区副区长张某行政记过处分;潮阳区谷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詹某行政记大过处分;镇委党委委员兼镇武装部长吴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谷饶镇上堡居委会主任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谷饶镇上堡居委会五片党支部书记张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谷饶镇工商所副所长张某、谷饶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胡某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两年处分;谷饶镇经发办副主任林某行政记过处分,潮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姚某、谷饶供电所副所长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谷饶派出所办事员郭某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