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3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变化对比
2023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变化对比
技术实务22年教材修订汇总表
第三
章
第
四
节
P85
二、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一) 部分厂房和仓库耐火等
级的
特殊要求
(1)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
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
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高层厂
房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建筑高度小
于或等于 50m的高层厂房,甲、
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2的独立
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
火等级的建筑。
(6)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
、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
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
(6)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丙
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
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
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多层丙类仓
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高架
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
层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
第
二
节
P101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
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
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
m。
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
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P102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表2-4-2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
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
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
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第
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
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
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注: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13m。
P103
表2-4-3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
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3)除乙类第 5、6 项物品仓库外
,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其
他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2023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变化对比
技术实务22年教材修订汇总表
第三
章
第
四
节
P85
二、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一) 部分厂房和仓库耐火等
级的
特殊要求
(1)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
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
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高层厂
房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建筑高度小
于或等于 50m的高层厂房,甲、
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2的独立
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
火等级的建筑。
(6)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
、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
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
(6)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丙
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
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
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多层丙类仓
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高架
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
层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
第
二
节
P101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
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
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
m。
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
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P102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表2-4-2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
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
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
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第
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
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
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注: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13m。
P103
表2-4-3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
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3)除乙类第 5、6 项物品仓库外
,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其
他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第四
章
第
三
节
P107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
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
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
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
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
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
于6m。
(1)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
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
顶的常 (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
屋面的
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
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
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
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
)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P108
(四)消防控制室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
,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或地下
一层
(2)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
或地下一层
P111
(七)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
分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
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
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
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
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
火门。
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
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P111
(八)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
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
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
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
布置在首层。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
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食堂、菜市场采用四级耐火等级
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
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或二层:食堂、菜市场设置在四级
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
首层。
第四
章
第
三
节
P107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
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
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
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
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
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
于6m。
(1)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
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
顶的常 (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
屋面的
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
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
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
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
)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P108
(四)消防控制室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
,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或地下
一层
(2)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
或地下一层
P111
(七)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
分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
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
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
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
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
火门。
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
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P111
(八)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
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
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
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
布置在首层。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
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食堂、菜市场采用四级耐火等级
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
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或二层:食堂、菜市场设置在四级
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
首层。
第四
章
第
三
节
P112
五、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一)办公室、休息室
(3)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
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 2.50 的防火
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
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
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
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
(3)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
、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
不低于 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
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
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
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 1.00h的楼板与库房
隔
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在内、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
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
低于2.00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
不低
于1.00h 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
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
第五
章
第
一
节
P115
一、厂房防火分区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
局部面积的 1.0倍计算。
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
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 1/2 计
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P119
三、民用建筑防火分区
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
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
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
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 1/2 计
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
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
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
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
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可适当扩大,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
营业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
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扩
大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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