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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海南消防在线 2014-06-11 15:10:00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支、大队,各有关单位: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规定》认真贯彻了《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创新社会消防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为严格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各消防支、大队,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深刻领会《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按照总队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临时资质审批,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二、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实践和市场需要,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类型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具体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统一了从业门槛,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的执业范围和要求,并与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相衔接,在资质条件中规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要求;在审批程序中引入专家评审机制,保证审批质量和公平公正;强化消防监督管理,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各消防支、大队,各有关单位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规定》及其配套法律文书、标准,领会《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责任。总队将适时组织社会面宣贯会,对《规定》和我省过渡政策进行解读,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依法规范开展。
  三、加强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临时认定。鉴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尚未开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尚不能满足《规定》实施需求等实际情况,总队决定在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前先组织一次不分级别、不分课目的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试卷参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命题,报考条件不低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人员和已取得2012年海南省消防从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人员可临时替代补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
  (二)关于从业人员的要求。一是在过渡期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临时一级、二级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经考试合格,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我总队备案。二是操作人员应有不少于3人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鉴定合格尚未取证的,应当出具经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三是灭火器维修人员需接受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开展临时资质审批工作。
  (一)资质申请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满足本通知过渡期管理要求,且具备正式资质其它条件的,可以参照《规定》申请相应临时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应当是具有《规定》实施前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经历的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以前所从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活动都可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申请单项正式资质和另一项临时资质以及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资质所有条件;具备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二)资质审批时限。临时资质受理审批程序参照正式资质办理,临时二级、三级资质的受理时限不作具体要求,凡符合条件的,从今年5月1日开始,在过渡管理期间,都可以开展临时资质的受理审批工作,但临时一级资质申请时间截止至今年10月31日。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动向正式资质转换。
  (三)资质管理要求。从今年11月1日开始,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正式资质或临时资质才能继续执业,所有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机构都应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过渡期临时资质与相应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执业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同,除临时一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跨省承接特殊消防设计评估等业务外,其他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只能在我省承接相应业务,并依法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消防支、大队要按照《规定》要求,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的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在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成使用前,应当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服务项目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结论性文件等报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要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执业行为,要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依法进行查处,并将违规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书面通知实施许可的公安消防部门。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地在贯彻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队技术处。
  附:1.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29号)
  2.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4〕18号)
  3. 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公消〔2014〕98号)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 1157—2014)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总队.doc

  附件:公安部129号令及配套文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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