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转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支队,各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自《山东省消防条例》实施以来,我省严格审批了一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以下简称129号令),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等级划分、人员资格、证书式样、业务范围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为做好129号令与《山东省消防条例》的衔接工作,尽快完成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灭火器维修、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转换,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质转换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进行资质转换的申请工作。依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38条的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应当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129号令和行业标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颁布实施后,部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等关键条件有了新的、更加明确的标准,特别是129号令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有满足一定数量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突出了对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因此,凡在我省按照省公安厅、山东消防协会规定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灭火器维修、消防安全评估机构,需要尽快满足129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抓紧向总队申请换发新的资质证书。鉴于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尚未正式开展,短期内多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难以满足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和我省实际,决定自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前述类别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临时资质管理。过渡期间,拟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需在2014年10月31日前向总队提出申请;拟申请临时二级资质的,需在2015年3月31日前向总队提出申请; 拟申请临时三级(灭火器维修)资质的,需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总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或经评审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原有资质证书收回注销,相关机构不得再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经评审合格取得临时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正式资质,逾期不能取得正式资质证书的,临时资质证书收回注销,不得再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认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资格考试。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达到规定数量,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至关重要的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鉴于一次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难以保证满足资质条件,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统一部署,总队将对符合二级以上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组织综合考试,对经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临时认同为具备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综合考试拟举行两次,时间定于2014年9月和1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分别在2014年8月15日至31日和11月15日至30日期间,向当地公安消防支队报名(报名信息表见附件3)。各有关消防技术机构要组织本单位执业人员对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参考教材认真学习备考,并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通知,按时报名参加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和总队组织的综合考试,争取尽快满足临时资质和正式资质条件要求。
三、抓紧完成临时资质申请和发证工作。除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外,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对照129号令有关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场所建筑面积、设施设备、操作人员、质量管理体系、业绩年限等要求,逐项进行整顿、改组、提高,尽快满足资质条件、标准(见附件4、5)。拟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须经注册地消防支队初审合格后,再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见附件6),连同加盖消防支队印章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初审意见表》(附件7)和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6《临时资质申请表》中),在临时资质申请期限到来前向总队提出正式申请。申请人要客观认识自身的经济实力、人力实力、技术实力,在按原证书设定类别提出申请的同时,选择具体的业务范围(见附件8)。对于临时资质申请,初审支队要严格审查,不符合临时资质基本条件的不受理,技术负责人不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受理(申请灭火器维修资质除外),操作人员数量与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明显不相称的不受理,申请资质范围超出原资质证书业务类别的不受理,不具有三年以上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经历而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不受理,不具有性能化消防设计评估从业经历而申请一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的不受理,未取得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而申请灭火器维修资质的不受理。消防部门按照129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组织评审,并向符合资质条件的颁发临时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满足法定资质条件的,可以随时提出正式资质申请,换发正式资质证书。
四、切实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的宣传、指导和监督。各支队、大队具体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要向本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单位宣贯《山东省消防条例》和129号令有关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规定,引导社会支持、监督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要提供主动服务,宣传实行过渡期临时资质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法律效力,鼓励、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快迎考、整顿、改组和资质转换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消防技术服务监管工作,建立消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开展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强化消防技术服务结果应用,对违反消防技术服务法律规定和执业准则的单位依法实施处罚,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综合考试方案和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6月9日
相关推荐:
2014年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大纲
2014年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教材
2014注册消防工程师报名时间汇总
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