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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贯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14-08-19 11:33:00

  抄送:总队领导。
  承办人: 罗晖 校对: 罗晖
  附件1:

  广西贯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资质管理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通过临时资质的专业人员认定,满足有关条件后申请相应的临时资质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临时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认定合格的人员,临时替代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临时资质操作人员是指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中规定的中级职业资格报名条件,并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认定合格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资质,从事灭火器维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第五条 2016年12月31日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临时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临时资质条件
  第六条 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执业范围申请下列临时资质:
  (一)从事灭火器检查、维修、回收及灭火剂充装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灭火器维修资质;
  (二)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
  (三)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四)从事区域、社会单位、大型活动、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消防安全评估资质;
  第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消防安全评估资质按照服务对象的类别和规模,实施等级管理,分为临时一级、临时二级;初次申请资质等级按照临时二级核定。灭火器维修资质按照临时三级核定。
  第八条 灭火器维修临时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应满足《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第5.1条,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灭火器维修的仪器、设备、设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规定的配备标准;
  (四)临时资质专业技术人员1人以上,其中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少于1人;
  (五)取得灭火器维修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五人以上;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仪器、设备、设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规定的配备标准,并配备移动式工作记录仪及数据采集器。
  (三)临时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人;
  (四)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为临时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并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
  (五)临时资质操作人员不少于8人,应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或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资质并从事维护保养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仪器、设备、设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规定的配备标准,并配备移动式工作记录仪及数据采集器。
  (四)临时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少于4人;
  (五)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为临时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
  (六)临时资质操作人员不少于10人,应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或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
  (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消防设施检测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消防设施检测的仪器、设备、设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规定的配备标准,并配备移动式工作记录仪及数据采集器。
  (三)临时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人;
  (四)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为临时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并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
  (五)临时资质操作人员不少于8人,应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或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消防设施检测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资质并从事设施检测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消防设施检测的仪器、设备、设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规定的配备标准,并配备移动式工作记录仪及数据采集器。
  (四)临时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少于4人;
  (五)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为临时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并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
  (六)临时资质操作人员不少于10人,应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或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
  (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消防安全评估的设备、设施、技术支撑条件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规定的配备标准,并配备移动式工作记录仪及数据采集器。
  (三)临时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少于4人;
  (四)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为临时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并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由公安部消防局复核,应具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单项正式资质和另一项临时资质及两项临时资质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资质所有条件;具备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临时资质申请时间截至2014年10月31日。
  第三章 临时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临时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执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职称等级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及购买发票;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符合本规定临时一级资质条件,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除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原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3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及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省级以上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满3个月后,向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变更、补发资质证书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外省(区、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按照本规定逐级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四章 执业规范
  第二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执业范围为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临时一级资质执业范围为各类建筑或场所。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临时一级资质可以从事区域、行业、社会单位、大型活动等各类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保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的管理,其所属的执业人员不得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兼职执业。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服务范围、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守则、执业人员姓名、资格证书及其职责、投诉电话、服务结果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确定项目负责人,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委托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在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减少应有的项目和内容规避责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业务。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技术负责制度,设立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本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质量管理,对出具的鉴定检验结论性文件或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并签字负责。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应当由2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并做好服务过程记录。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及结论意见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第三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开始之日起3日内,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将服务项目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结论性文件项目内容录入社会消防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同时以书面结论性文件报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同一项目不能从事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多种相关联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服务费用应当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三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三)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五)招录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六)涂改、倒卖、租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
  (七)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情节严重;
  (八)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抽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三十六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条件、申请许可材料、审批程序等内容,并定期将机构基本情况、执业人员信息、执业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信用评价等内容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发布,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通知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二)干预正常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三)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
  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
  审批申请材料清单及审批流程
  一、申请材料清单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职称等级证书、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5.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及购买发票;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及有效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均应编写目录并装订成册,并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批流程
  资质审查
  行政许可
  不予许可
  不予许可决定书
  颁发资质证书
  许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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