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江西省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
从业人员专业技术综合知识和灭火器维修技能知识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消防支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第122号)、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及《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方案》(赣公消发〔2014〕136号)的要求,为顺利推进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工作,加快临时资质审批进度,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拟于近期组织开展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现将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类别
(一)消防专业技术综合知识考试:一、二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一、二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参加。
(二)灭火器维修技能知识考试:三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灭火器维修单位)从业人员参加。
二、报名条件
(一)参加消防专业技术综合知识考试人员的报考条件:不低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人员在过渡期可临时替代补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其中,“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
“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或学位。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人员主要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当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当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消防设计、监理和施工的人员;从事过防火、灭火的退役消防警官。
“工作年限”主要指在取得自身学历或学位证书之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累积时间。以所工作过的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和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为准,其中退役消防警官以有权部门的任职命令或履职证明文件为准。
“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是指比照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同等条件再增加1年。
(二)参加灭火器维修技能知识考试人员的报考条件:
1.取得初中以上学历毕业证书;
2.从事灭火器生产、维修或检验工作1年(含)以上。
“学历”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从事灭火器生产、维修或检验工作1年(含)以上”是指以灭火器生产、维修或检验企业出具的工作书面证明和社会保险费缴费清单为准。
以上报考条件中规定的工作经历等年限要求均截止至2014年7月10日,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四、报名时间
2014年7月20日—8月20日,上午8:30—下午5:30。
五、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
六、报名地点
南昌市洪城路966号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办公大楼402室)。联系人:万升根,0791—86558429。
七、报名所需携带的资格审查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开具的个人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关证明;
(五)《考试报名汇总表》、《考试资格审批表》 (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电子版报名现场拷贝,各单位统一填写本单位报考人员信息)
(六)《考生照片粘贴单》(每名报考人员准备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由单位统一将本单位所有报考人员照片粘贴在《考生照片粘贴单》上并填写考生姓名、考试类别,一式两份,)
报名时请各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前往统一集中报名,将本单位报考人员所需提交的资料统一装在档案袋里并在档案袋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相关表格见附件)。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考试时间、地点、方式
(一)考试时间
1.消防专业技术综合知识考试时间:2014年9月13日上午9:00—11:30。
2.灭火器维修技能知识考试时间:2014年9月13日上午9:00—10:30。
(二)考试地点:以准考证通知为准(2014年9月12日下午16:00—17:00熟悉考场)。
(三)考试方式:笔试。
九、考试教材与内容
(一)消防专业技术综合知识考试:
1.《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占20分;
2.《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占70分;
3.《消防安全案例分析》,占60分。
(二)灭火器维修技能知识考试:
1.《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涉及灭火器维修机构管理的相关内容;
2.《灭火器维修和报废规程》(GA95-2007)、《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灭火器维修和报废的相关内容;
3.各类灭火剂的灭火机理;
4.各类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结构原理;
5.灭火器和灭火剂标准:《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2005)、《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05)、《干粉灭火剂第1部分:BC干粉灭火剂》(GB4066.1-2004)、《干粉灭火剂第2部分:ABC干粉灭火剂》(GB4066.2-2004)、《泡沫灭火剂》(GB/T15308-2006)和《水系灭火剂》(GB17835-2008)等。
灭火器维修技能知识考试前上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修订的,将按照新版标准内容进行考试。
十、临时资质的人员数量要求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的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
(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
附件:1.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2.考试报名资格审批表
3.考试报名汇总表
4.考生照片粘贴单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