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队伍组建、日常管理、执勤训练、综合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一是规范队伍组建。明确建设目标。《意见》明确规定,2017年底,派驻企业的公安消防力量全部撤出,所在企业属于建队范围的同步建立专职消防队;2020年底,全省所有符合建队条件的大型企业建成专职消防队并达到建设标准,所有危险性较大的中小型危化品生产企业建立消防管理机构。明确建队范围。《意见》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明确了核电厂、发电厂、民用机场、石油库、大型仓库及其他大型企业应建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条件,解决了不同类型企业建队标准不清的难题。明确建队标准。《意见》明确规定大型石化企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执行,其他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其余大型企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分别应按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一级、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执行。同时,《意见》明确了企业按照建设规模可分为支队、大队、中队,并规定了支队、大队、中队的划分标准。
二是规范管理训练。规范用工制度。《意见》明确企业应当依法与企业专职消防队员订立劳动合同,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队员的合法权利,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内部岗位交流等方式,拓展专职消防队员的离岗安置渠道。规范执勤战备。《意见》明确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实行24小时战备值班制度,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专职消防队当班率应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和灾害等级规模预警情况,满足当日执勤战斗匹配需要。规范业务训练。《意见》明确企业专职消防队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拟定教育训练计划及灭火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企业应每年分批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到当地公安消防中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不少于15天的驻队轮训,组织新入职的专职消防队员进行不少于30天的岗前培训。规范调度指挥。《意见》明确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公安消防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在灭火救援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动和组织指挥,企业专职消防队之间应当建立区域联勤联动机制。
三是落实保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意见》明确企业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依法足额保障。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将专职消防队建设、消防装备购置等纳入应急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享受生产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落实综合保障。《意见》明确企业依法为专职消防员办理社会保险,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队员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规定申报。税务部门按规定对企业购置符合条件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训练任务的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免收往返途中的车辆通行费。企业专职消防队执行外单位灭火救援任务的物资损耗应每季度进行核定并予以补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意见》明确安监部门应当将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作为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重要内容,统筹纳入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对应建未建专职消防队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鼓励商业保险企业按照风险厘定原则,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适当下调建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商业保险费率。同时,《意见》还明确了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推动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