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五方面亮点
第一,比较完整和系统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办法》对此做了完整表述,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不仅是政府的事,是党委政府要承担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
第二,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的政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城市的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市长是主要责任人,其他的市长对其分管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要负有责任。
第三,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这也是《办法》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给每个行业部门确定职责。
第四,明确强调,坚持单位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明确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人代表负主体责任,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第五,明确强调,坚持职权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消防法》和《刑法》,一般涉及到消防要追责的,主要是涉及到两大类问题。一是涉及到职务犯罪,玩忽职守、渎职、徇私枉法,这是一大类。二是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通常情况下是由调查组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性质、事实,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走司法程序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