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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和计分制将全面执行,消防工程师必看!

来源:233网校 2018-06-29 11:40:00

6月21日、22日,天津消防邀请了天津消防科研所等单位的专家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集中培训活动。

活动中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通过继续教育,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仅是社会消防安全的服务者,还是维护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不可或缺的参与者,要强化自身责任、法治责任、公共消防安全责任,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知法、学法、懂法能力,强化法纪意识,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立足当前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服务民生,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重视社会效益、尽到社会责任。

二是通过继续教育,切实练好自身内功。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业务能力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水平和资信的象征,也是维护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核心力量,其执业能力强弱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服务质量,更关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生存,每名参训人员要端正态度,认真对待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增强职业道德和诚实守信守法的观念,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练就执业的“看家”本领。

三是通过继续教育,切实产生业绩和实效。注册消防工程师要加强业务流程质量管控,当好被服务单位的“医生”,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要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告知、第一时间提示整改,必要时还要配合消防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开出药方”,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难题,切切实实地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下一步,总队将出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通过计分评价和媒体发布,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服务行为。同时,还将与市劳动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全市各类消防工程师培训机构的检查力度,严防各类违规行为的出现。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全国通用,但有些省份会为了加强管理,会再出一些相关的文件。比如云南省消防总队发布的《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记分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记分分为机构记分和执业人员个人记分(以下简称个人记分)两种。同一违规、违法行为可以同时对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分别记分。对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第三条 机构记分、个人记分以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自发证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满一年的,以一年计。

第四条 机构记分和个人记分满分均为20分。一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20分,机构和执业人员行政处罚已执行完结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20分,但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达到20分的,应当暂停技术服务活动3个月,进行整改、学习,并由总队通过云南消防政务网公布停业信息。停业期满且整改合格方可继续技术服务活动,如同时执行行政处罚,则处罚执行完毕记分予以清除。

第六条 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应当暂停执业6个月,由机构组织学习培训,总队通过云南消防政务网公布信息。暂停执业期满后,方可继续执业,如同时执行行政处罚,则处罚执行完毕记分予以清除。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20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40分以上的,自记分达到上述分值之日起,暂停机构技术服务12个月。

第八条 执业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20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40分以上的,自记分达到上述分值之日起,暂停执业12个月。

第九条 因执业人员被暂停执业导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执业人员数量达不到许可规定的最低执业人数要求的,应同时暂停机构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记分由各级公安机构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抽查时记取,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每年通过云南消防政务网公布分值。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一项次记20分:

(一)超出许可范围、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伪造、租借、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

(三)出具虚假技术服务文件的;

(四)冒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五)暂停执业责令改正期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

(六)存在恶意破坏市场秩序等不良从业行为的,或者其从业行为被社会单位投诉、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一项次记10分:

(一)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二)出具的结果文件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失实技术服务文件的;

(三)执业人员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注册执业的;

(四)未按照要求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工作、记录工作过程、出具结果文件的;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记5分:

(一)出具的结果文件服务项目不齐全、内容模糊、结论不明确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

(三)未按照要求实施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终身责任制的;

(四)未按照要求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未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总队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执业人员变更未按照要求向总队申报的。

第十四条 执业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记20分: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具体执业人员出具虚假技术服务文件的;

(二)冒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暂停执业责令改正期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

(四)非法将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证书租借、转让的;

(五)注册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无消防技术服务业绩的;

(六)存在恶意破坏市场秩序等不良从业行为的,或者其从业行为被社会单位投诉、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五条 执业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记10分:

(一)所负责的专业有漏项、内容不全等重大失误,影响消防技术服务结果的;

(二)所负责的专业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失实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的;

(三)未通过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十六条 执业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记5分:

(一)执业人员未按时限完成本人技术服务任务的;

(二)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人员是指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临时资格人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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