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关于消防监督,有了新的提法。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1)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第13条15款:
应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消防审批制度改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
二、住建、公安部门职责调整
(1)住建。13条7款: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2)公安。14条3款: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生产犯罪的刑事案件。
(3)公安派出所。第18条:
公安派出所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这个条例怎么看?
(1)消防监管转归应急管理部门。随着消防的改制,消防监管职能转归应急管理部门在情理之中,公安部门相关监管自然取消,只承担部分工作的协助职责。
(2)部分消防职能划转。比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在改革中明确划转给住建部门;比如刑事案件办理,是公安部门职责,因此将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两案办理划归公安,条例中因此均予以明确。对未明确的,比如消防验收,目前仍划归应急管理部门。
(3)有部分仍在摇摆之中。比如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管理,条例中用词为“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两个字,留下了很多想像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