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5、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6、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7、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8、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9、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10、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1、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
1)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距接线盒0.2m处;
3)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直线段不大于3m处。
12、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13、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该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15、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