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基本上就两种:1.是做挡水门槛。2.是做室内外高差。高度都是不小于200mm即可。)
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5.5.2
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5.5.6
独立的消防水泵房地面层的地坪至屋盖或天花板等的突出构件底部间的净高,除应按通风采光等条件确定外,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其值不应小于3.0m;
2.当采用单轨起重机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物体顶部之间有0.50m以上的净距;
3.当采用桁架式起重机时,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另外增加起重机安装和检修空间的高度。
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5.5.8
消防水泵房应至少有一个可以搬运最大设备的门。
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5.5.9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
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5.5.10
消防水泵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须时,应采取下列降噪减振措施:
1.消防水泵应采用低噪声水泵;
2.消防水泵机组应设隔振装置;
3.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4.消防水泵房内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和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的措施;
5.在消防水泵房内墙应采取隔声吸音的技术措施。
9.《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5.5.12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5.5.13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宜设置独立消防水泵房,并应设置满足柴油机运行的通风、排烟和阻火设施。
1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5.5.14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1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5.5.1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起重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的重量小于0.5t时,宜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消防水泵的重量为0.5t-3t时,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3.消防水泵的重量大于3t时,应设置电动起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