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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措施有关问题解答

来源:公安部消防局 2014-06-11 08:25:00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由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还没开展,造成实施《规定》的人力资源条件不是很充分。为了保持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部消防局研究制定了临时资质管理措施,并在《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中进行了强调。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临时资质申请条件与正式资质有什么不同?
  回答:临时资质申请条件当中,除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外,注册资本、场所建筑面积、仪器设备设施等其他条件都与正式资质相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是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以及由总队认定的人员,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正式资质的要求。操作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暂不要求最低数量以及具备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合格没有及时取证的,可提供由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本省还没有开展中级鉴定的,可以委托到临近具有中级鉴定能力的省份开展鉴定。
  问题二:临时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认定?数量有什么要求?
  回答:认定主要有两种方式,具体由各总队确定:一是实行条件审查,分别按照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学位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等条件审查,通过审查的人员,临时认同为具有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其中从事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有相应从业经历。比如申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通过条件审查人员数量、或者通过条件审查人员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之和应是6人以上,其中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人员数量、或者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人员与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之和至少是3人。二是实行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总队负责组织命题、阅卷和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不分级别、不分课目,试卷参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命题,报考条件不低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人员可临时替代补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比如申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通过考试合格人员数量、或者通过考试合格人员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之和是6人以上即可。
  问题三:具有《规定》实施前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经历的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哪些?其申请临时一级资质有什么具体要求?
  回答:主要是指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由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省级消防协会以及其他部门批准、备案或认可,从事3年以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以及消防安全评估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临时一级资质参照《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申请,除专业技术人员、场地面积、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外,还要求在2014年5月1日前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并具有相应的工作业绩。其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者检测活动的业绩都可以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绩,比如从事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消防工程公司满足条件也可以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一级资质。
  问题四:一个机构申请多项临时资质有什么要求?临时资质能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回答:《规定》第十二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两项资质设定了优惠条款,但不适用于临时资质。申请单项正式资质和另一项临时资质以及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资质所有条件。现阶段,为了保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考虑到各省份临时资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认定方式不同,暂不允许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问题五:临时资质应当在什么时间申请?
  回答:自2014年5月1日起,各地就开展临时资质管理相关工作,受理临时资质申请的具体时间,需要各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结合工作进展确定。但是,临时一级资质的申请时间截止2014年10月31日。临时二级、三级资质没有申请截止时间。实行临时资质的过渡期暂定到2016年12月31日截止,临时资质在此之前都有效。
  问题六:什么情况下临时资质可以转换成正式资质?
  回答:临时一级资质满2年后,且具备正式一级资质相应条件,可以申请转换为正式一级。临时二级、三级资质具备相应条件后就可以申请转换为正式二级、三级资质。当机构临时二级和正式二级的执业时间合计满3年后,具备相应条件可以申请正式一级资质。
  问题七:临时资质的执业活动与正式资质有什么区别?临时一级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能不能跨省执业?
  回答:临时资质与相应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执业要求和法律责任是等同的。除临时一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跨省承接业务外,其他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只能在许可所在省级地域承接相应业务。
  问题八: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规定》实施后有什么执业要求?
  回答:根据《规定》第五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相应资质”,从现在至2014年10月31日,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还可以开展执业活动。2014年11月1日起,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正式资质或临时资质才能继续执业,没取得正式或临时资质的应该停业待取得资质后方可继续执业。
  问题九:新成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不能申请临时资质?
  回答:新成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临时二级、三级资质,取得资质后才能开展相应执业活动。
  问题十: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什么要求?
  回答:临时资质机构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是具有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也可以是通过条件审查或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其中临时一级、二级资质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是通过条件审查或经考试合格并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请对照《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附件一。
  问题十一:单位内部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是否需要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
  回答:单位内部的工程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本单位以及具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不适用《规定》,不需要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不属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执业活动。
  问题十二:如何理解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当中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从事消防设计、监理和施工的人员以及现役消防官兵能不能报考?
  回答: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人员主要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当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当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为了鼓励社会和公安消防部队的消防技术人才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设计、监理和施工的人员也可以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其所从事的消防设计、监理和施工工作年限可以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从事过防火、灭火的现役和退役的消防警官也可以报考,其所从事的防火、灭火的工作年限可以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其他岗位的工作经历和士兵岗位的工作经历不能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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