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与通风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
1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Ⅰ、Ⅱ、Ⅲ类汽车库;
3Ⅰ、Ⅱ类修车库。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集中供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供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不得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有关规定。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排烟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的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注: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