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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深化国企改革加强专职消防建设

来源:233网校 2017-06-12 10:27:00
导读: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印发指导意见要求深化国企改革中要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2017一级消防取证班,实力通关!点击查看>>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向各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中央企业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此做了否定回答,明确要求国有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三十九条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范围的必须“应建尽建”;入驻企业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撤出,属于建队范围的企业必须同步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此次印发的《指导意见》作为深入推进国企改革“1+N”顶层设计的组成部分,按照依法建立和职能归位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划分了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与政府提供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的责任界限。《指导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按照《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增强企业抗御安全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任何国有企业,不论行业、规模,都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指导意见》强调,凡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设立的专职消防队,必须予以保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公安部等13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落实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制,结合高危险的职业特点合理确定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津贴及相关待遇,依法为专职消防队队员办理工伤保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指导意见》指出,企业办的承担公共消防管理服务职能的市政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职能移交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国有企业,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并告知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可以将现有的专职消防队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乡消防规划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由当地政府接收。《指导意见》特别指出,入驻企业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撤出,履行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职能;所在企业如属于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范围,应当同步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工作,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完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对消防站、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增建、改建和完善,保障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务。有关企业要提高认识,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衔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分类处理,制订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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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三十九条:国有企业中的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都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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