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了认真贯彻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公安令第136号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结合全区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7〕272号)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正式资质许可,全面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了保持全区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对现有的52家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附件1),其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8年3月31日。
二、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许可
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公安令第136号修订),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预审,预审通过后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厅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资料。在正式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预审通过后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厅办事窗口和各消防支队受理窗口申请注册,提交《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资料。网上申请系统登录地址:http://link.233.com/18143。
三、强化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技术机构服务活动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监督管理,加大对辖区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保、消防设施竣工检测和年度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服务质量检查。要针对单位存在的设施类火灾隐患和消防验收发现的设施设备缺陷,倒查消防技术机构服务质量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及时将违法行为书面报告总队。2018年3月31日以后,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正式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广泛宣传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政策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手机微信等平台向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宣传消防技术服务政策法规,引导社会单位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和灭火器维修等技术服务。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社会单位和群众举报消防技术服务违法行为,发动社会参与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监督。
附件:(点击查看全部附件)
1.全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单位名录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3.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4.从业人员名单(样张)
5.技术服务项目目录(样张)
6.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样张)
7.法人授权委托书(样张)
8.个人授权委托书(样张)
9.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证明(样张1-维保)
10.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证明(样张2-检测)
11.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证明(样张3-评估)
宁夏公安消防总队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