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续期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冀中公安局消防支队,有关社会单位: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正式资质许可,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按照临时机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临时资质有效期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经研究决定, 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9月30日(如期间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正式资质,则正式资质颁发后其临时资质自动废止)。现就有关续期复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期复审范围
经省公安消防总队批准且取得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临时资质的53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二、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地点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珠江大道239号
联系电话:0311-89181551 0311-89181553
四、应提交的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等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与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内本单位备案人员相对应的从业人员名录、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以及劳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场地权属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以及仪器、设备发票,车辆行驶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8、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报告签发时间、主办人)。
申报材料按照提交材料顺序装订成册(A4纸,胶装成册,封皮颜色为浅蓝色),并携带各种复印材料的原件,当场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原件由申报人带回。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总队将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期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五、不予办理续期的情形
经审查,具有以下情形的将不予办理临时资质续期:
(一)经复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
(二)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项)次以上违反下列规定的:
1、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4、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5、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6、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7、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8、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执业行为。
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临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细化业务流程、操作规程,明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职责,不断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规范执业行为。
(二)净化市场秩序。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自律,建立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的理念。不得以行业自律名义干预市场正当竞争,采取实行价格联盟、划分经营区域等方式违法限制市场竞争。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消防监督部门要将其列入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在办理正式资质、升级等事项时,依法对其做出相关限制,维护诚信执业者的合法权益,净化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环境。
(三)加强监督管理。
消防监督部门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执业的,要及时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并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报总队防火监督部。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