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管道
变化概述
1、在部份配水管和配水支管中,可以使用氯化聚氯已烯(PVC-C)管;
2、喷头连接短管可以使用消防洒水软管,明确了应用要求;
3、增加了预作用系统的联动条件,预作用系统可以由两个火灾报警信号联动开启,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分钟,也可以由火灾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这时的充水时间不超过1分钟。
管道具体变化(加粗、加红部分为变化内容)
8.0.1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2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涂覆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和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涂覆钢管和氯化聚氯乙烯(PC-C)消防专用管仅用于湿式系统。
8.0.3配水管道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LC-C)消防专用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适用于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I级场所;
2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50mm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
3应隐蔽安装在吊顶内,吊顶内应无可燃物。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8.0.4喷头与配水管道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洒水软管仅适用于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且系统应为湿式系
2消防洒水软管应隐蔽安装在吊顶内;
3消防洒水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8m
8.0.5镀锌钢管、涂覆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铜管、不锈钢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除镀锌钢管外,其它管道的水头损失取值应按检测或生产厂提供的数据确定。
8.0.6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大于20m;立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3个及以上楼层。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内,立管上应有法兰。
8.0.7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0.40MPa
8.0.8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9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流量喷头数,不宜超过表8.0.9的规定:
表8.0.9轻、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喷头数
8.0.10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8.0.11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闭式喷头联动开启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8.0.12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8.0.13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2‰,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