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局部应用系统
变化概述
调整了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方式,增加局部应用系统的适用范围。
局部应用系统具体变化(加粗部分为变化内容)
12.0.1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
除本章规定外,局部应用系统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章节的有关规定12.0.2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0.1条的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12.0.3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标准覆盖面积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I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应符合表12.0.3的规定。
2.采用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12.0.4当室内消火栓水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用水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当不满足时应按本规范12.0.7条执行。
12.0.5采用标准覆盖面积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20只,或采用扩大覆盖面积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12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
不设报警阀组的局部应用系统,配水管可与室内消防竖管连接,其配水管的入口处应设过滤器和带有锁定装置的控制阀。
12.0.6局部应用系统应设报警控制装置。报警控制装置应具有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水泵、信号阀等组件状态和输出启动水泵控制信号的功能。
不设报警阀组或采用消防加压水泵直接从城市供水管吸水的局部应用系统,应采取压力开关联动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不设报警阀组的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
12.0.7无室内消火栓的建筑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供水量不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要求时,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供水能够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时,城市供水管可直接向系统供水;
2.城市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但允许水泵从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可设直接从城市供水管吸水的消防加压水泵;
3.城市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也不允许从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应设储水池(罐)和消防水泵,储水池(罐)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用水量确定,并可扣除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内仍能连续补水的补水量;
4.可按三级负荷供电,且可不设备用泵;
5.应设置倒流防止器或釆取其它有效的防止污染生活用水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