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规划、消防、民防等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及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消防局和市民防办,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统一受理、限时联合办理、统一出具意见”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竣工联合验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结建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建设工程档案单项验收等单项验收。
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择性办理事项,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建设项目防雷装置验收(按渝府发[2016]57号规定由市气象局监管范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等不在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涉及市政公用服务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事项应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完善。
第五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主协办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办部门,规划、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协办部门。
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主体责任。
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若协办部门非同级部门时,由市级专业部门负责转办。
第六条 建设工程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一)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并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的。
(三)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竣工自验收,并形成消防安全质量竣工验收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
(四)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
(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第七条 主办部门应当在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
主办部门负责审查联合验收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审查工作。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主办部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通知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协办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派人领取审批材料。
第八条 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或组织实施相关的联合验收工作。
需在施工现场实施的现场验收,由主办部门会同相关协办部门(机构)在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现场验收。
第九条 联合验收完成后,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联合验收窗口。验收事项通过的,应按规定时限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验收事项未通过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超期未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的,视为该联合验收事项合格。
第十条 主办部门汇总协办部门(机构)书面意见,对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及各单项验收合格法律文书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
单项验收事项需整改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重新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该事项验收,由该单项验收部门(机构)组织验收后,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联合验收窗口。
第十一条 自联合验收受理之日起算,各单项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的时限为: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第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第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防验收第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档案单项验收第9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验收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事时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前为过渡期,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办理联合验收,2018年9月1日起全面实行联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