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3.1.3条文: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
2、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 2款的规定。
上述条文:括号中已经声明: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即所谓的三合一前室不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但在《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图示15K606中却自摆乌龙,给出了三合一前室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图示:
很显然,尽管该图示已于近期进行了修订,但修订并不彻底,以下是更正(修订)说明: